债务加入经典模式(一)
(与地方国企成立合资公司)

第一步:当地国企和专业公司成立项目公司(SPV公司),仅作为营利(承接)公司;
第二步:专业公司在当地成立一家私营企业C公司,作为债加公司;
第三步:资产管理公司(AMC公司)将债权包加入到债加公司(C公司);
第四步:债加公司(C公司)加入债务关系,成为被告;
第五步:项目公司(SPV公司)和债加公司(C公司)成立合资公司(D公司);
第六步:执行案款一部分清债,另一部分回到债加公司(C公司);
第七步:债加公司(C公司)分配到执行案款后,项目公司(SPV公司可通过合资公司(C公司)实现收益。
上述债务加入方案,完全规避了项目公司(SPV公司)可能的“风险”,即便出现所谓的“风险”,完全由债加公司(C公司)承担,与当地政府、地方国企和项目公司(SPV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债务加入经典模式(二)
(不与地方国企成立项目公司)

该模式不仅适合政府(地方国企)欠民营企业已诉和未诉债务的处理,也适合民企之间、个人之间已诉案件的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专业公司在当地成立一家私营企业C公司,作为债加公司;
第二步:资产管理公司(AMC公司)将债权包加入到债加公司(C公司);
第三步:债加公司(C公司)加入债务关系,成为被告;
第四步:执行案款,一部分清债,另一部分回到债加公司(C公司)。
个案债务处置完成后,地方政府如果有意愿成立项目公司,则可按照“项目公司后置模式(三)”进行操作。
项目公司后置模(三)

第一步:专业公司在当地成立一家私营企业C公司,作为债加公司;
第二步:资产管理公司(AMC公司)将债权包加入到债加公司(C公司);
第三步:债加公司(C公司)加入债务关系,成为被告;
第四步:执行案款,一部分清债,另一部分回到债加公司(C公司);
第五步:当地国企和专业公司成立项目公司(SPV公司),仅作为营利(承接)公司;
第六步:项目公司(SPV公司)和债加公司(C公司)成立合资公司(B公司);
第七步:债加公司(C公司)分配到执行案款后,项目公司(SPV公司可通过合资公司(B公司)实现收益。
上述债务加入方案,完全规避了项目公司(SPV公司)可能的“风险”,即便出现所谓的“风险”,完全由债加公司(C公司)承担,与当地政府、地方国企和项目公司(SPV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化债项目收费说明
1.收费原则:化债项目咨询服务费一般采用“双向收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需按照案款的30%支付服务费。
2.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在化债前支付服务费,债权人随着化债进度按笔支付服务费;采用“化债经典模式(二)”时,债权人需按照总服务费的1/3预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