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贷不良债权包”的有关问题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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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贷不良债权包”的有关问题

一、允许银行转让“个贷不良债权包”

“个贷不良债权包”‌允许转让‌,但需在特定的监管试点框架内进行。根据最新的监管政策,个人不良贷款(个贷不良)的批量转让试点已被延长,相关转让活动是合法且正在积极进行的。‌具体来说:

1.‌试点政策允许转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底下发通知,将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2.‌转让标的范围‌:试点允许转让的个人不良贷款类型主要包括‌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

3.‌转让平台‌:此类转让主要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登中心)‌进行公开挂牌和竞价。‌

4.‌市场活跃度‌:截至2026年1月,多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及地方农商行已陆续发布个贷不良资产包转让公告,市场交易活跃。‌

因此,个贷不良债权包不仅允许转让,而且在当前监管框架下,其转让已成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渠道。‌

二、允许AMC公司转让“个贷不良债权包”

根据现有监管规定,‌并未禁止AMC公司向非债务人及非利益相关方的第三方转让此类资产包‌,但存在严格的受让人限制。具体来说,核心监管要求聚焦于‌禁止特定主体受让‌,而非禁止AMC公司本身进行转让:

1.‌明确禁止的受让方‌:根据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最高法的联合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不得向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方转让不良资产‌。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关联方回购等方式变相逃避债务,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允许的转让对象‌:AMC公司可以将从银行收购的个贷不良债权包,转让给其他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投资者或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这种转让是AMC公司实现资产处置、回收资金的主要方式之一。

3.‌转让方式与要求‌:不良资产转让通常以资产包的形式进行,且要求转让过程公开、透明。AMC公司在转让时,需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潜在受让方对资产包的风险有全面认知。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强调,AMC作为专业机构,应对资产包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独立审慎地作出购买或转让决策,不能以“瑕疵披露不充分”为由随意撤销已达成的转让协议。‌

综上所述,AMC公司从银行购买的个贷不良债权包‌是允许转让的‌,但受让人必须排除债务人及其利益相关方。

三、合规合法加入“个贷不良债权包”

在以“债务加入“模式化解地方存量债务的案例中,有一个环节是在加入债务关系的主体(债加公司)中加入“个贷不良债权包”,这个加入过程不是“转让”,而是持有“个贷不良债权包”的资产管理公司(AMC)直接把所持有的“债权包”加入到“债加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债权包”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和转让,其所有权依然属于原资产管理公司,不属于“债加公司”,这个过程属于“委托清收”的范畴,符合有关规定:

1.《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 号):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自行清收、委托清收、重组等。

2.《第二批试点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 号):重申 AMC 受让个人不良贷款后,可诉讼追偿、债务展期、重组等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AMC)所持有的“个贷不良债权包”在加入“债加公司”前,应签署“委托清收”协议,约定“清收”的有关事项和收益分成,确保全过程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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