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化债模式法律依据
运用“金融+”模式暨通过债务加入方式处置“地方国企存量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499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45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49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24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10条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二)——执行到期债权专题》
1.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现修订为第499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其中冻结债权的裁定应是针对到期债权的特定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制作,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如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印发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执行法院能否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答:关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送达方式,《执行规定》要求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其目的是希望第三人在接到通知后积极主动履行到期债务,并保障第三人有效行使异议权。由于“送达难”问题客观存在,对于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第三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第三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规范指引:《执行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条。
(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一)》
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第三人在指定期间提出异议后,法院不再进一步采取扣划、提取等执行措施的,是否需要撤销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
答: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本身并不违法,且待债权到期后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判决后,仍有可能恢复对该债权的执行,故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只需不再对第三人财产采取提取、扣划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不必撤销冻结债权的专门裁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的除外。
(九)《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
为规范办理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提高审查质效,统一裁决尺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以下审查指引。
【明确第三人承诺内容】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 自愿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该第三人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按其承诺的履行期间、方式、责任范围等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概括承诺或与被执行人共同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并与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