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化债的价值意义
运用“金融+”模式暨通过债务加入方式处置“地方国企存量执行案件”的价值意义如下:
(一)实现“回款息诉”。在地方“国有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地方国有企业等)作为申请执行人(原告)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拒不履行”或者“转移资产”后导致“履行不能”,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原告)“地方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采用“金融+”模式,“项目公司”代被执行人(被告)向申请执行人(原告)“地方国有企业”偿还“案款”,实现当地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根本上化解“群访群诉”等极端事件发生,从而贡献“地方”的力量。
(二)创新“减债纾困 ”。在地方“国有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地方国有企业等)作为被执行人(被告)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被告)“地方国有公司”应当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原告)”支付案款。“项目公司”通过债务加入方式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后向当地执行法院提供相当规模的“个贷债权包(到期债权)”作为当地执行法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进而实现“申请执行人(原告)”回收案款,从而缓解了被执行人(被告)“地方国有公司”账面“应付账款”压力,为地方“国有公司”的“减债纾困”提供了更具可行性的新模式、新方案,进而统筹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进一步落实一揽子化债方案,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防新增债务风险,达到“去存量、降增量”目的,标本兼治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等风险,维护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三)解决“执行难”。有效解决困扰当地执行法院“执行难”问题,当地执行法院助力提升当地整体营商环境,有助于“双招双引”等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激发国企及民企的发展动力和经营活力,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资源、要素的深度整合,以国企带动民企协作共生、优势互补,提升产融结合的效果,助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避免“空转执行”。有效实现当地执行法院执行案款的实际回款效果,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避免出现“空转执行”“无益执行”“随意终本”现象;并方便实现当地执行法院执行案件执行费用的有效执行,提高当地的财政收入,增加政府的流动性资金。
(五)突出“以小见大”。开展“小标的·大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聚焦追偿劳动报酬、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涉民生案件,力争最大限度推动当地辖区范围内涉民生“小标的”案件案款执行到位,提高人民群众对当地执行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与认可度。
(六)增加“税源收入”。新成立的“项目公司”,从当地进行员工招聘,解决当地的社会就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项目公司”存在实际经营业务,产生真实银行流水,帮助当地辖区范围内银行完成一定的存量存款任务;“项目公司”可实现规模效益,并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各项附加税等税费,增加当地税源收入。
(七)开展“商事调解”。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倡导并支持推动各类执行案件“执行和解”。在执行案件中,“项目公司”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支持“商事调解”公益活动,为当地执行法院“诉源治理”和地方政府“基层治理”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