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化债方案及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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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化债服务
政府化债服务采用“金融+债务加入”模式,实现“债务化解—企业盘活—财政增收—民生改善”闭环。该模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设立本地项目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个贷类不良债权包”作为可执行财产线索,主动申请加入债务关系,成为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次履行清偿义务。
该模式的本质是以“金融工具置换执行僵局”,变“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有债权可供执行”,高效破解“执行难”顽疾,保障债权人权益,纾解债务人压力,并实现多方共赢。化债的同时,还可以为当地增加财政收入、直接推动就业、优化营商环境。
一、化债案件满足的条件
1.化债对象:全国范围内的“地方国企存量执行案件”。
2.债务主体:债务人(被告)须为国有主体(非央企),包括政府、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地方国有企业(如市属国企、县属国企、政府平台公司等)。
3.债权主体:债权人(原告)须为民营主体(非个人),包括民营企业、民营公司等。
4.案款性质:债务人(被告)确系无力偿还,而非不想偿还。
二、政府化债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 成立项目公司。持有到期债权的机构与债务人(被告)或政府指定的地方国有企业成立项目公司;
第二步 加入到期债权。在项目公司加入到期债权包,并申请为被执行财产;
第三步 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并分批向申请执行人(原告)发放案款,直至案件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