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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加入”是处理政府债务和民间债务的可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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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全赢解决方案

政府化债采用“债务加入”模式,实现“债务化解—企业盘活—财政增收—民生改善”闭环。该模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设立本地项目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个贷类不良债权包”作为可执行财产线索,主动申请加入债务关系,成为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次履行清偿义务。

该模式的本质是以“金融工具置换执行僵局”,变“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有债权可供执行”,高效破解“执行难”顽疾,保障债权人权益,纾解债务人压力,并实现多方共赢。该模式不增加执行案号、不让费司法资源、不占用法院人手,所赠工作量全部由新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法务、财务、咨询等人员承担。

一、化债案件满足的条件

1.化债对象:地方政府或地方国企欠民营企业已诉或未诉债务。

2.债务主体:债务人(被告)须为国有主体(非央企),包括政府、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地方国有企业(如市属国企、县属国企、政府平台公司等)。

3.债权主体:债权人(原告)须为民营主体(包括个人),包括民营企业、民营公司等。

4.案款性质:债务人(被告)确系无力偿还,而非不想偿还。

二、政府化债的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流程如下:

第一步 成立项目公司。持有到期债权的机构与债务人(被告)或政府指定的地方国有企业成立项目公司;

第二步 加入到期债权。在项目公司加入到期债权包,并申请为被执行财产;

第三步 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对项目公司提供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并分批向申请执行人(原告)发放案款,直至案件执行终结。

【第二种方法】不与政府成立合资公司,流程如下:

【第一步】设立公司:在债务人当地设立一家私营企业作为债加公司

【第二步】加入债权:债权包加入到债加公司;

【第三步】加入债务:债加公司加入债务关系,成为被告

【第四步】执行案款:直至债务全部偿清

【温馨提示】债务偿清后,原债务人(政府)无需向“代偿人”还债。



民间债务完美解决方案

一、民间债务化解条件

1.化债对象:民间已诉案件或者未诉案件。

2.债务主体:债务人(被告)和债权人(原告)为民营企业或个人。

3.案款性质:债务人(被告)确系无力偿还,而非不想偿还。

二、民间债务化解流程

【第一步】设立公司:在债务人当地设立一家私营企业作为债加公司

【第二步】加入债权:债权包加入到债加公司;

【第三步】加入债务:债加公司加入债务关系,成为被告

【第四步】执行案款:直至债务全部偿清

【温馨提示】债务偿清后,原债务人无需向“代偿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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